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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你敢签吗?

来源:

时间: 2017/4/27 14:24:14

一、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融资双方在融资协议中,为了解决投融资双方对目标企业估值的分歧,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不确定的情况达成的一种合意。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的潜规则。当年,蒙牛诉摩根士丹利,蒙牛获胜,其高管获得价值数十亿的股票。反之,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


赌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既然是对赌,那么有赢就有输。然而在中国,契约精神还有待加强,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甘肃世恒案就是目标公司对赌失败后,PE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补偿。一审法院的判决否定了对赌协议的效力,给正如雨后春笋般生长的PE泼了一盆冷水。


三、对赌协议经典案例


2007年,甘肃世恒公司(原众星公司)、海富公司(PE)、迪亚公司、陆波共同签订一份《增资协议书》。约定:世恒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持股100%。各方同意海富公司增资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14.771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转为资本公积金。增资后海富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对赌条款为:若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若世恒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请求迪亚公司补偿。但2008年世恒公司全年却只有2.68万元人民币的利润。世恒公司对堵失败后,拒绝履行补偿义务。于是海富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请求世恒公司履行补偿义务。


四、对赌协议的效力


1、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以对赌条款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企业利润应根据注册资本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无效。对赌条款无效后,补偿条款就没有履行依据也应当认定无效。

2、二审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则认为对赌条款无效,但补偿条款违反了风险共担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之规定,认为海富公司明为投资,实为借贷。海富公司投资2000万元中,计入注册资本的不予返还,剩余资本性质为借贷,应当由世恒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

3、最高法院意见
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关于对赌条款无效的认定是正确的。对于补偿条款,最高院认为由世恒公司对海富公司的补偿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但迪亚公司作为世恒公司的股东,其对海富公司的补偿并不损害各方利益,是自愿合法有效的。因此,迪亚公司应当依约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


五、风险提示


甘肃世恒案中对赌的就是最常见的财务业绩,也就是说在协议中约定某个阶段的业绩额,若目标公司没有达到业绩额,PE有权要求目标公司补偿;若目标公司不补偿,则目标公司的股东对PE进行补偿。这类对赌协议一般是PE和目标公司签订的,而股东实质是起到担保作用。根据上述最高院的态度,对赌条款虽然无效,但补偿条款中股东的补偿义务依旧有效。现实中,大多都是PE和目标公司的股东直接签订的投资协议,补偿责任也是由股东承担,或是要求补偿金钱,或使要求股权转让。在对赌协议中,企业往往出于弱势地位,所以当你与PE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帮你审查协议,否则你就很有可能把整个企业拱手让人。


六、法律索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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